第 2 條
申請新北市政府核發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許 可證費: 一、廣告物無論面積大小,每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許可證遺失、毀損或滅失,申請補發者,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繳納許可證費: 一、各級政府機關設立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二、廣告內容涉及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