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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屋頂窳陋設置無壁式雨棚處理原則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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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專業
    技師鑑定確有漏水之證明(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
    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新北市違章建築拆
    除大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
    。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依法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
    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