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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屋頂窳陋設置無壁式雨棚處理原則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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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水設施應以斜屋頂方式設置並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
    燃材料建造,四周除必要之結構柱以外均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
    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在一點五公尺以下,屋簷在一公尺以下或原
    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