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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得依本原則搭 設防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