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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申請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第 4 條
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構)或學校申請前條圖資者,免予收費。 前項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學術機構申請前條圖資者,減半 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