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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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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者應於廣告旗幟懸掛期限屆滿當日二十四時前,自行拆除完畢。 未依期限拆除者,環保局得逕行代為清除,並視同廢棄物清理之,所 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