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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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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廣告旗幟之懸掛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型式:每支路燈桿以懸掛一組(兩幅)羅馬旗型式為原則。但經各
      區公所公告路段之中央分隔島之路燈桿,得平行懸掛二組(四幅)
      。
(二)材質:限用布質材料。
(三)規格尺寸:長一百五十公分、寬六十公分。
(四)註記:廣告旗幟正面右下角位置以二公分字格標示核准字號及施作
      插設廣告旗幟之申請者。
(五)位置:廣告旗幟下端應離地面二百五十公分以上,旗面與行車方向
      平行,且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如有損壞申請者應立即修復或拆除
      (含固定設施)。公車月臺站區內或設有交通號誌之燈桿禁止懸掛
      。
(六)固定方式:燈桿兩側應同時懸掛旗幟,不得為單側懸掛,每面旗幟
      上下應以鋁合金橫桿支撐,橫桿兩端並應設置旗桿軟質且不易脫落
      之套頭,以防止傷人;且以 U  型環、束帶、圓形環等套環方式固
      定,不得使用膠帶黏貼或有損壞燈桿鍍鋅表層之固定方式,懸掛旗
      面應與行車方向平行。但寬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分隔島或安全島不在
      此限,如有損壞,申請者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含固定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