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經新北市各 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審查核准者,應收取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使用費為每組二幅新臺幣二百元,保證金為每組二幅新臺幣二百元, 均依申請懸掛數量計算之;每次懸掛以十五日為限,得申請展延一次,並 重新收取使用費。 申請使用本府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區公所核定 ,僅收取保證金,免收使用費: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從事政令宣導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非營利團體從事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