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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及懲處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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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託機構人員,經查有下列情形者,記缺點二點;缺點累計次數以一
    年為期,該年度檢查申報案件累計缺點達三點者,本局應依建築法第
    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
(一)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申報,且未於檢查報告書內
      之專業檢查人綜合意見及簽證欄,附註具體說明。
(二)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其情節嚴重。
(三)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係可歸責於受託機構人員。
(四)檢查報告書正副本內容不相同。
(五)申報場所經簽證為合格,惟經複查為不合格,而情節輕微。
(六)公安申報範圍應合併申報卻未申報。
(七)當次公安申報案件有三個以上缺點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