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託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
一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
(二)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申報。
(三)法令引用錯誤,其情節嚴重。
(四)防火避難設施類如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使用材
料明顯不符且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仍予簽證為合格。
(五)申報場所經簽證為合格,惟經檢查或複查為不合格。
(六)其他情節嚴重之違規事項。
有誤繕、誤算或應記載內容漏未填寫等顯然錯誤,如未影響簽證結果
者,得通知受託機構人員限期更正或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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