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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強化新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下簡稱 檢查申報)制度,以提昇專業機構或人員(以下簡稱受託機構人員) 之簽證品質,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