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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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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將第二點至第三點及其他各項違建之認定結果,併同其位置
    、尺寸標示、面積計算於申請圖說明確標示檢討適用各點情形並敘明
    處理方式,由開業建築師簽證未妨礙公共安全、避難逃生且併由專業
    工業技師簽證符合結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