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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總量管制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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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歷次(含本次)變更案累計之廢(污)水量經計算未超過專用下水道
    設計最大廢(污)水量之百分之十者,得由套繪室同意於本局列管紀
    錄暫時登錄後會本局建照科,建照科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核准後,
    加註於執照內並會回套繪室予以正式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