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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總量管制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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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變更
    原設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之總量管制,以簡化流程達便民服務之
    效,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