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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設置於室內之機車停車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設備自成一個防火區劃或併入汽車停車空間區劃範圍。 前項區劃範圍內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物防火、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防設備等相關規定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