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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車停車位應設置於地下層。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公共停車場。 (二)公共設施用地。 (三)未設置地下室之建築物。 (四)無障礙機車停車位。 (五)機車停車位總數量三十輛以下之建築物,且其中十輛以下停車位得 設置於法定空地。 (六)經新北市建築執照預審委員會或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開發許 可委員會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