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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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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超過四百輛之建築物,應設置機車專用坡
    道,不得與汽車坡道共用。
    機車專用坡道坡度應符合第二點規定,且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之
    雙向車道或以二條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單向車道取代。
    機車專用坡道高度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該平台寬度不得小於該
    坡道寬度,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且坡道與平台連接處應順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