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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陽臺露臺外緣裝飾性構造物設計原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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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陽臺及露臺外緣裝飾性構造物之設計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或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不受第二 點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