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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供居住使用之農業設施(農作、畜牧、水產養殖及林業)除依農業 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及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 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辦理外,應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業 局審查核可、設施面積未超過六千平方公尺及符合第四點至第七點規 定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