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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設置夾層或樓地板挑空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起造人應檢附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並具結如下: (一)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 建情事經查屬實者,願無條件自行拆除或由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逕依違建處理程序辦理。 (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前項具結事項應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 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