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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如下: (一)商業類:B-1 娛樂場所、B-3 餐飲場所。 (二)辦公、服務類:G-1 金融證券、G-2 辦公場所、G-3 店舖診所。 (三)住宿類:H-1 宿舍安養。 (四)停車空間。 (五)其他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定有必要用途之建築物。 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類組為前項使用類組者,應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