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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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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築工程餘土處理計畫,應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五款規定,納入施工計畫書,由起造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於申報放 樣勘驗前向本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