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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工程自行設置專用土資場者,其設置計畫,應納入施工說明書併 建築計畫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情形,如與工程地點同屬本市轄區者,且以土地改良方式辦理並 恢復原有土地使用編定者,得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 地使用權同意書、地形圖、位置圖、配置圖、現況照片、堆置場容量 計算書等一併申請;其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相關法 令辦理。 第一項之土資場經核准後,承造人應派專人管理,並依本要點規定申 請勘驗核可後方可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