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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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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本府所核發之運送憑證、餘土處理紀錄表及轉運、再利用憑證由本 府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訂定之,並酌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