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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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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農地經核准設置土資場應訂定堆置使用期限,本府及各區公所主
        管建築機關應將該土資場之啟用使用期限及實際填埋完成日期函
        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依農業用地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
        法規定辦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