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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再利用計畫得申請設置遊憩及遊樂設施、停車場、汽車教練場、 文化、教育、社會福利、衛生、行政、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低 密度開發社區及其他適當之使用;其須辦理用地變更者,經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於處理完成後另依區 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申請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用地。 前項再利用計畫應於核准機關核發處理完成證明文件後,依規定 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