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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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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本府因公務或公共設施所需設置土資場,如無違反當地都市計畫
        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者,得依土地法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
        用公有土地有償與無償之撥用原則規定辦理撥用;如因臨時性或
        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得依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規定辦理
        短期或按期連續之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