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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混合物處理場有依第四十點至第四十二點辦理展期、申請處理完 成證明文件、終止營運、或撤銷設置許可之情事者,核准機關得 成立專案小組經現勘後核定。 混合物處理場未依核定之設置計畫、水保計畫或環境影響評估等 相關計畫書辦理,或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須辦理改善之情事者,本府得動用營運保證金 改善之。營運保證金於所有缺失改善完成後,如有剩餘款時,一 次無息發還;如有不足,核准機關得向混合物處理場申請人、負 責人或管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