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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混合物處理場其處理設備足堪使用者。應於核准期限屆滿三個月前 備妥下列文件乙式二十份,向核准機關申請營運展期登記: (一)申請書。 (二)申請者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五)核准啟用營運函影本。 (六)營運月報表。 (七)混合物處理場現況照片。 (八)預定展期之期限(每次展期不得超過三年)。 前項之申請經核准機關審查核可後,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書圖文件, 裝訂為核定本乙式三十份(含正本乙份),始得核發展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