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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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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混合物處理場其處理設備足堪使用者。應於核准期限屆滿三個月前
      備妥下列文件乙式二十份,向核准機關申請營運展期登記:
  (一)申請書。
  (二)申請者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五)核准啟用營運函影本。
  (六)營運月報表。
  (七)混合物處理場現況照片。
  (八)預定展期之期限(每次展期不得超過三年)。
      前項之申請經核准機關審查核可後,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書圖文件,
      裝訂為核定本乙式三十份(含正本乙份),始得核發展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