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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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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具有最終填埋功能之土資場之使用期限由本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外 ,土資場或混合物處理場使用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