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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混合物處理場經核可得具有下列功能: (一)混合物暫存轉運處理之轉運處理場所。 (二)混合物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之資源再生處理場所。 混合物處理場之設置與管理依本要點規定及依環保相關法規辦理 。 混合物處理場僅能設置供分離、破碎之設備,如有其他之廢棄物 資源處理設備,非屬本要點適用範圍,而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辦理 。 混合物處理場日處理量應小於一千立方公尺,其設置面積不得小 於三千平方公尺。混合物處理場用地應依照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