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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合物應以在施工工地現場先行分離處理為原則,屬餘土性質者得於 土資場內作最終填埋或其他再利用處理,屬營建廢棄物性質或無法現 場分離者,應向本府環保局申報管制。 具污染、有害之餘土,應依環境保護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