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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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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合物應以在施工工地現場先行分離處理為原則,屬餘土性質者得於
    土資場內作最終填埋或其他再利用處理,屬營建廢棄物性質或無法現
    場分離者,應向本府環保局申報管制。
    具污染、有害之餘土,應依環境保護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