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申請設置土資場初審應檢附下列書圖一式二十份(含一份正本)
:
(一)設場區位說明摘要表。
(二)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書表。
(三)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清冊、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範圍須著色;包括權屬類別及用地類別),非自有土地者,另
加附申請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公有土地部
份於複審時檢附。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六)設置計畫書圖概要:含計畫內容(背景說明、設置目的)、場
址位置及範圍(含是否位於禁、限建區及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之
證明文件)、大比例尺之位置圖、範圍圖、區域地質圖、初步
場址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及概要說明(含場址
各向度之現況照片)。
申請設置土資置場複審應檢附下列書圖一式二十份(含正本乙份
):
(一)設場區位說明摘要表。
(二)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書表。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含非自有土地全部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公有土地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文件。
(四)設置場地計畫書圖:含土地使用計畫書圖(大比例尺之地形圖
、位置圖、配置圖、三個月內之鑑界成果、場區配置地籍套繪
圖、地籍圖套繪空照圖(比例不小於千分之一)。
(五)容量計算書圖:含大比例尺之設計地形圖、填埋前後地形斷面
圖以及日進場量、日處理量、日出場量及暫屯量計算。
(六)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含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措
施、廢棄物清理計畫、道路污染防制措施、噪音及震動防制計
畫。
(七)分區、分段、分期計畫書圖(含使用期限)。
(八)交通運輸計畫書圖:含場外運輸計畫(運輸行車動線計畫、交
通管制措施)、場內運輸計畫及交通衝擊評估(需經專業技師
簽證)。
(九)再利用計畫概述。
(十)軍事禁限建管制書圖(非軍事禁限建管制區者免附)。
(十一)營運管理計畫:含營運管理(餘土進場管制作業、成品運出
或餘土轉運管制作業、餘土填埋及壓實作業、設施操作及維
護、營運管理組織及管理要點)、收費制度、財務計畫。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增加文件。
申請設置土資場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水土保持
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令辦理,並檢附各該主管機關核可文件
後,方得提送複審計畫送審。
申請人應委由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必要之簽證,其相關專業技師類
別,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經複審核可後,申請人應檢附最新之複審資料,並裝訂為核定本
三十份(含正本一份),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設置許可。
土資場非屬最終填埋功能者,受理機關於核定可行性許可、設置
許可、營運許可時,應同時函告土地所有權人知悉,土地所有權
人提出異議者,受理機關得撤銷或廢止上開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