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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許可事項變更符合下列情況得由受理機關審查核可後准予變更許 可,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不受第二十三點及二十六點之限制。 一、不增加設置基地之面積及範圍。 二、不增加原設置計畫之日處理量、日進場量、暫屯量及日出場量 。 三、不增加處理餘土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