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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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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工程契約書、餘土處理計畫規定於施工時追蹤查
      核督導承包廠商。如有違規棄置餘土及廢棄物者,應由工程主辦機
      關,按合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
      使用編定,並移請地方環保機關依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