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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工程契約書、餘土處理計畫規定於施工時追蹤查 核督導承包廠商。如有違規棄置餘土及廢棄物者,應由工程主辦機 關,按合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 使用編定,並移請地方環保機關依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