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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餘土處理後,承包廠商應將簽證後之流向證明文件逐日送工程監工 單位存檔查核,並定期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工程主辦機關應查核承包廠商是否清運至核准之處理場所,並於工 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規定承包商於出土期間之每月底前上網申報餘 土之流向、來源、種類、數量,工程主辦(管)機關應於次月五日 前上網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