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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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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共工程之餘土處理計畫,及其處理方式、環保項目、權責與罰則 等,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及工程契約書中明確規定,並納入 工程施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