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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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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築工程餘土堆置於自設之土資場者,工程完竣申請使用執照時應 檢附土資場填埋完成證明;土資場專供填埋使用且未填埋完成者, 應檢附餘土之處理紀錄及剩餘容量證明憑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