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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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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抽查或檢查發現未依報備地點棄置餘土或違規棄置,應迅即督促
      改善或回復原土地使用編定,其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妨礙公共衛生情
      事者,得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
      經各級環保主管機關派員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餘土清除機具,認有
      嚴重污染之虞者,應依契約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嚴格執行追
      究責任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