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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抽查或檢查發現未依報備地點棄置餘土或違規棄置,應迅即督促 改善或回復原土地使用編定,其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妨礙公共衛生情 事者,得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 經各級環保主管機關派員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餘土清除機具,認有 嚴重污染之虞者,應依契約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嚴格執行追 究責任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