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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利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轄區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落實內政部營建剩餘土 石方處理方案,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交通 、環境衛生、市容觀瞻、水利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