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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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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築工程於施工中須使用道路者,應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規定
    申請核可後方得使用。建築工程開挖土方、混凝土澆置、鋼樑吊裝及
    施工材料搬運須臨時使用道路者,應檢附使用範圍圖及註明使用時間
    ,於使用十五日前向道路主管機關或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
    所)申請,經核可後方得使用。其吊車預拌車等不得於交通尖峰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至九時及下午五時至七時)使用道路。
    使用範圍以三部施工車輛為原則,不得併排停放。
    道路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禁止或停止使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