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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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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安全走廊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走廊之寬度至少二點四公尺或與人行道寬度相同(路旁行道樹
      得扣除占用範圍),淨高至少二點四公尺,其使用材料為鋼鐵料或
      金屬料,且應堅固安全美觀,其頂面應設置鋼板(厚度一點五公釐
      以上)頂側線應設置二十公分高以上之封板。基地所臨道路無設置
      人行道或檢討建築物退縮距離及高度其無物料飛散、墜落至人行道
      之虞者,應於施工計畫內註明,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免予
      設置。
(二)安全走廊上方,得加設臨時工房或供材料置放之貨櫃(須檢討結構
      安全),其造型應整齊美觀,層高不得超過四公尺。安全走廊內不
      得設置任何阻礙物,並應鋪設適當材料使地面齊平,以利通行。
(三)安全走廊內應設置照明設備。
(四)安全走廊除供施工場所之車輛進出口處地坪加 0  點九公分厚鐵板
      外,應力求貫通不得中斷,且不得任意遷移拆除。
(五)安全走廊應於該建築物全部完工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