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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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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物規模二層以上於施工或拆除時,其施工鷹架外緣距離建築線或
    地界線不足二點五公尺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下列防止物
    料向外飛散或墜落之措施:
(一)護網:鷹架外部應置二十號以上鍍鋅鐵絲網或一點三公釐徑尼龍塑
      膠網(網格不得大於十五公釐,搭接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二)帆布護籬:鷹架外部於四樓版以下應另加設厚零點二二公釐帆布圍
      護。
(三)斜籬:鷹架斜籬應使用框架式以一點二公釐厚鋼板設置於二樓或三
      樓樓版處,並每五層設置一處。鷹架寬度約二公尺。五層以下建築
      物得採用夾板等材料。
(四)水平防護網:鋼骨構造(無鷹架)水平防護網應於各層鋼骨組立(
      柱及大樑)安裝完成後設置,俟鋼承版(DECK)舖設完成後拆除。
(五)垂直防護網:鋼骨構造(無鷹架)垂直防護網應於各層樓版混凝土
      澆置作業完成後設置,俟帷幕牆安裝前拆除。
(六)防塵網或防塵帆布:鋼骨構造(無鷹架)防塵網或防塵帆布應於各
      層樓施作防火被覆工程(含清理、噴覆、養護及再清理)時設置。
(七)安全護欄:鋼骨構造(無鷹架)安全護欄應於各層鋼承版舖設完成
      後設置,俟帷幕牆安裝完成後拆除,設置位置含各樓層所有開口及
      樓層周邊。
(八)機動擋版:鋼骨構造(無鷹架)各層樓版混凝土澆置作業時需設置
      機動擋版,防止泥漿外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