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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建築物施工場所,如有反循環基樁、連續壁、預壘排樁、磨石子等 工程產生之污泥者,應設置足夠容量之污泥沉澱處理槽或機械處理 設備,且應待污泥凝結沉澱後,其上方之廢水始得排入現有排水溝 。凝結沉澱之污泥並應以密閉式車斗運送至合法收容場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