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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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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築物施工場所可能發生跌落事故之處所,如昇降機坑孔道、吊孔 各樓層之開口、樓梯等應加揭示危險標誌並設置一點一公尺以上之 安全護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