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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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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築物應設置法定騎樓之施工場所,除騎樓地面經核准者外,應保
      持與鄰側騎樓地及前側人行道面順平;並應於二樓樓板混凝土灌注
      一個月內打通騎樓及在騎樓內側加做圍籬,以供公眾通行。但鄰接
      地騎樓未打通前,或案情特殊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