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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築物應設置法定騎樓之施工場所,除騎樓地面經核准者外,應保 持與鄰側騎樓地及前側人行道面順平;並應於二樓樓板混凝土灌注 一個月內打通騎樓及在騎樓內側加做圍籬,以供公眾通行。但鄰接 地騎樓未打通前,或案情特殊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