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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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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築工程施工期間道路維護方式如下:
  (一)立即性修復:建築工程施工期間應負責基地邊界起二十公尺範圍
        內所臨道路之維護,其有污損(坑洞、凹陷、破損、龜裂)周圍
        路段者,應立即以瀝青混凝土等材料加以鋪平,其補綻前應將預
        定補綻之位置以切割機方正切割,採刨除五公分及重鋪五公分之
        方式辦理,處理時限採四小時內先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緊急處理
        ,二日內完成修復,並於修復完成後報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二)階段性修復:建築工程施工期間於第十三點之申報勘驗時間點應
        重新鋪設周圍道路,範圍為基地邊界起二十公尺內所臨道路(參
        考圖例如附表一),鋪設厚度採刨除五公分及重鋪五公分之方式
        辦理,依工程規模於申報勘驗前檢附道路重新鋪設前、中、後照
        片書面資料,經承造人及其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確認後函
        報主管建築機關並副知道路主管機關或各區公所。
      經承造人及其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確認道路狀況良好,並檢
      附切結書、路面現況照片及現況實測圖(應註記本案工程應維護之
      道路範圍及照片拍攝角度),得免於該次申報勘驗重新刨鋪道路,
      惟後續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倘經主管建築機關或道路主管機關巡查
      道路發現有損壞之情形,經書面通知修復後,仍須無條件以階段性
      修復方式施作道路重新刨鋪作業。
      第一項第二款階段性修復道路刨鋪施工前應預先檢具施工計畫書及
      交通維持計畫向該道路主管機關或各區公所申請核准。
      道路損壞如係因開挖土方或擋土設施設計施工不良所造成時,監造
      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至現場勘查,並即刻採取安全維護之
      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