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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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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築工程承造人應於施工前,調查基地四周二十公尺範圍內道路及
      人行道之現況,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檢附相片經工地主任(或工地負
      責人)確認後報主管建築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