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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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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損壞責任如無法認定係因施工損壞或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
    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四倍以上者,應由受損戶自覓鑑定單位
    鑑定並限於二個月內出具損壞鑑定報告,如有因案情複雜、戶數眾多
    者,得由鑑定單位向本局申請延長一個月,鑑定費用由受損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