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八、經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受理申請代為協調計三次(如其間本局代為協 調得併入計算),雙方仍未達成協議,且經鑑定安全無虞者,起造人 、承造人得依鑑定單位鑑估受損房屋修復賠償費用,經依損壞鄰房補 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如附表)分段累計確定數額,以受損戶名義 提存於法院後,向本局申請解除列管,受損戶如有爭議應循司法程序 解決。